中国税务 2015年 第6期 钟税官信箱

以公允价值模式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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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最近,我公司打算在新开发的楼盘中留出一部分房屋用于出租,并准备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算。请问,这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某房地产企业会计

a 某房地产企业会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符合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条件。因此,你公司的这部分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钟税官

(责任编辑:温彩霞 于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