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7期 时政纵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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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公告明确: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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