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8期
钟税官信箱
开采并销售稀土原矿如何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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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在单位是一家开采稀土原矿的独立矿山企业。近日,销售了一批今年4月份开采的原矿,并打算按照原矿销售额为计税基础计算缴纳资源税。但是,我单位同事听说,应该按照精矿销售额为基础计算缴纳资源税,而非原矿销售额。请问开采并销售稀土原矿应如何计算缴纳有关资源税?
某采矿企业财务人员
a 某采矿企业财务人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其中第一条规定:“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稀土、钨、钼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其中成本法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市场法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原矿销售额不包括从矿区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在2015年5月1日后销售自采的稀土原矿,应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钟税官
(责任编辑:于嘉音 王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