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11期 钟税官信箱

如何办理煤炭资源税减税优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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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所在公司是一家煤炭企业,目前有部分煤矿开采年代较长,预计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听说这部分煤矿可享受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请问根据税法规定,哪些煤矿可享受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如何办理有关减税手续?

某煤炭企业负责人

a 某煤炭企业负责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所谓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减税项目时,应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煤矿如果剩余服务年限不足5年,对从其中开采出来的煤炭,可享受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具体办理程序应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钟税官

(责任编辑:温彩霞 于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