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11期 工作探索

对银行回单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探讨

作者: 牟悦宁 上一篇 下一篇

是否只有发票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唯一凭据,是多年来困扰税务机关执法的难题。某市税务机关在对数家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企业向各银行支付贷款利息、额度占用费时未索取发票,仅凭银行回单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发票是否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唯一凭证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视具体业务所需的合法有效凭据而定。

目前,对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据问题主要有以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由此可见,在各级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中,判断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主要看其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没有说明发票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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