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6年 第7期 财税论坛

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税费制度的完善(1)

作者: 朱燕 王有强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税费制度是生态补偿理论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中的具体应用,是指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功能下降或资源耗竭,由开发者等责任主体为内化生态负外部成本所缴纳税费形成的制度体系。在新形势下,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税费制度由资源税、排污费等构成,但存在指导理念滞后、税费界限模糊、税费分配不合理、监管体制偏软等问题,影响着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治理,阻碍着生态文明的建设进程。鉴于此,我国应强化生态补偿理念的指导作用、设立生态损失费、建立税费返还机制、推动监管体制的生态化改革,为有效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冲突提供新的路径。

关键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税费制度,生态损失费,税费返还机制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税费制度是生态补偿理论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中的具体应用,是指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功能下降或资源耗竭,由开发者等责任主体为内化生态负外部成本所缴纳税费形成的制度体系。在新形势下,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税费制度由资源税、排污费等构成,但存在指导理念滞后、税费界限模糊、税费分配不合理、监管体制偏软等问题,影响着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治理,阻碍着生态文明的建设进程。鉴于此,我国应强化生态补偿理念的指导作用、设立生态损失费、建立税费返还机制、推动监管体制的生态化改革,为有效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冲突提供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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