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6年 第11期 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探折

李亚松 郭晓亮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1年向某物资有限公司采购煤炭5000吨,签订了煤炭供需合同,货款23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未取得发票。a公司所购煤炭于当年售出,并结转成本235万元。

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采购煤炭未取得发票,采购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必须补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58.75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理由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理性以合法性为前提和基础。a公司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行为违法。没有合法性,遑论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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