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3期 案例分析

试析软件生产企业税收优惠适用期的界定

——兼谈法律溯及力问题

作者: 孙隆英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a公司于2008年7月3日成立,登记注册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该企业2009年的财务报告显示为盈利,2010年12月3日通过软件企业资质认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a公司在2010年12月3日取得软件企业资格证书后,于2011年5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该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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