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3期 纳税小提示

赠送客户个人礼品勿忘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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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一点

我国自古有“礼尚往来”的传统风俗,现代企业因业务拓展、接待客户需要,在逢年过节、会见客户时往往赠送客户一些地方特产、伴手礼等实物礼品,以增进感情、沟通往来。然而,一些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只知将相关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依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忽视了赠送客户个人礼品应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案例说一说

2015年4月,税务人员在对某房地产公司进行重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1~2013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用”科目中列支购买丝绸、月饼、礼券等礼品,用于赠送该公司客户个人,共计10万元。经信息系统数据查询,该单位检查年度未入库相关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随即向该公司核实相关事实,公司财务人员提出疑问:“公司没有直接送客户现金,只是逢年过节赠送客户个人一些礼品,这也要扣缴个税吗?”税务人员耐心地解释道:“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年会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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