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4期 工作探索

非居民企业股东让渡分红权利的税收问题探讨

作者: 辛连珠 韩凌宇 上一篇 下一篇

2008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返程式投资”的政策性套利行为。“返程式投资”指国内企业携资本到境外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再以该外国公司返回国内投资从而享受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的投资模式。《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规避非居民企业股东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出现了非居民企业股东向境内企业股东让渡分红权利,造成被投资企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息、红利的交易安排。这种安排在“假外资”企业中相对比较常见。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是否为法律所允许,非居民企业股东是否能够因此免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居民股东能否就超出部分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待遇,该税收筹划方式存在哪些涉税风险等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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