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5期 特别策划

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作者: 王文清 沈俭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4”)与原《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比,有些规定需要引起注意。本文通过对新旧政策的比较进行归纳总结,供读者参考。

一、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政策“新看点”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同时,第五条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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