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5期 业务指南

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作者: 辛连珠 顾玉蕊 上一篇 下一篇

合伙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但并非独立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根据主体性质,对取得的投资收益进行相应的所得税处理。

一、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分为一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一部分连带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普通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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