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6期 工作探索

营改增设定“余额为销售额”的原则与应用探讨

作者: 辛连珠 上一篇 下一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是基本原则,即通常所说的“税减税”,其销项税额取决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的税率。一般情况下销售额应当是全部价款加上价外费用,但从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以来,为了平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从技术手段上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借鉴了原营业税余额征税办法,即“额减额”的做法,规定试点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时,可以采用“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要坚持了以下几项原则:

一、避免重复征税原则

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链条税,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用因销售货物或服务等产生的销项税额抵扣购买货物或服务的进项税额,只对增值额征税。营业税的基本原理是道道环节全额征税,每道环节营业额全额乘以对应的税率就能计算出应纳税额,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日益凸显。为了化解这些矛盾,营业税对自身税制做出一些调整,出台了一些“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政策。如,比较有代表性的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其中第三条第八项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该文件的第三条第十七项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该文件的第三条第二十项还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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