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7期 业务指南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税务实操分析

作者: 高金平 上一篇 下一篇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房地产业被纳入增值税体系。本文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等文件,重点对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实操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开发产品的界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项目与其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计征增值税时有所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要具有商品房开发的经营范围,还要具备开发经营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视同销售开发产品,需要计征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或出租,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再对外出售时不作为开发产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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