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9期 钟税官信箱

我公司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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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为一家代加工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现在有一批代加工产品加工完成后,由于委托代工的客户未按期取货,我公司向其收取了超期仓储费用,请问收取的这部分超期仓储费用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17%的税率开具仓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生产企业

a 某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你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上述超期仓储费用,应属于价外费用的一种形式,可以与货物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17%的税率。

钟税官

(责任编辑:温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