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10期 工作探索

对法院执行中以房抵债涉税事项处理的探讨

作者: 李 进 袁曙明 许春梅 上一篇 下一篇

某房产公司(以下称为“被执行人”)已处于停业状态,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某建筑公司(以下称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法院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后裁定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作价以房抵债。现申请执行人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执行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各项税费是否应该作为过户的必须条件?被执行人不协助时该如何缴纳?当申请执行人不愿负担被执行人的税款时,税务机关又该如何追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处理上述案件时既不能强求申请执行人缴纳过户环节的增值税及附加等税费,又很难找到被执行人缴纳过户环节的应纳税收。当申请执行人依法缴纳契税后提出办理过户手续,税务机关将面临困境: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则被执行人应纳的税收将无从追缴,导致税款流失,面临渎职风险;不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则申请执行人如果提起复议或诉讼,将面临败诉风险。如果不坚持双方完税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还将带来征收管理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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