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11期 工作探索

对税收执法中法律规定不一致问题的思考

作者: 郁乐华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推进,税收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实际工作中,仍会碰到一些现行法律条款不明确或相互间存在不协调或不一致的问题,给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困惑。

稽查局的处罚权限问题

县级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的处罚权限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容易引起诉讼。有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的处罚权限应等同县级税务局所属的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只能拥有2000元以下的罚款权;而有的认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因此县级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的处罚权限不受2000元以下限制。由于理解不同,导致了县级税务局所属稽查局在行使处罚时无所适从,只好以县级税务局的名义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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