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3年 第3期 税制改革

开征遗产税两难选择下的制度设计

作者: 黄朝晓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我国遗产税开征面临两难选择

(一)贫富差距拉大需要遗产税的调节

改革开放给我国带来奇迹,我国经济维持多年高增长,我国的富豪人数也在迅速增加,但与之而来的是我国的贫富差距也在拉大。2010年我国家庭基尼系数为0.61,大大超过0.44的全球平均水平。(1)从国际经验看税收是缩小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调节贫富差距作用不大,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比重过低。根据财政部税政司2012年2月发布的《2011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提供的数据计算,我国全部税收收入中来自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进口税收等间接税的收入占比为70%以上,而来自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合计占比不足30%。(2)二是来自企业缴纳的税收过多,来自个人缴纳的税收过少。目前政府主要对个人取得的收入征税,对个人财富很少征税,来自个人部分的税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2011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显示2011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7%,当前绝大部分税收由企业缴纳。这种以间接税为主体、主要依靠企业纳税的制度对调节居民的贫富差距是无力的,这种制度无法对富人们的个人收入和财富进行全面调节。从发达国家征税经验看,针对富人征收的遗产税,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可以发挥一定作用。鉴于我国目前贫富差距过大的严重现状,需要通过遗产税加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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