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3年 第3期 案例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收益的所得税政策与征收管理

王震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案例实况

某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a公司(系在中国上海设立的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出资1000万元;b公司(系中国上海的一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出资2000万元;c企业(系某有限合伙型基金)出资4000万元;d(系浙江宁波人,主要从事风险投资)出资3000万元;e(系香港特区人,在国内没有住所也不居住,非中国居民纳税人)出资10000万元。a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均为有限合伙人。

2012年2月1日,该基金公司根据托管人的基金决算报告,获取被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4000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000万元,取得管理顾问收入2000万元,某项投资损失3000万元,基金年度所得5000万元。按照合伙协议,将2012年基金所得的80%按照出资比例向各位合伙人分配收益:a为200万元;b为400万元;c为800万元;d为600万元;e为2000万元。该合伙基金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基金履行对d、e两个有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d和e究竟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基金公司困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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