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3年 第4期 案例分析

关于软件生产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争议与处理

作者: 俞杰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案例实况

甲软件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度销售软件产品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2000万元,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扣除项目合计1200万元(不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发费用的部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该企业2011年8月取得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为178万元。该企业于当年度将这笔即征即退税款全部用于软件产品研发。企业将178万元作为应税收入处理,计算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178-178-178×50%-1200=711(万元)(对研发费用178万元加计50%扣除)。征纳双方在对于这178万元的处理上产生分歧。与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相关的文件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本案例以这些文件为基础展开讨论。财税[2012]27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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