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3年 第6期 调查研究

对“采煤塌陷地”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调查与研析

作者: 武辉 上一篇 下一篇

为加强对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促进煤炭企业合理开发利用采煤塌陷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但此次调整并未明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煤炭企业却实际占用的塌陷地”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导致执行中问题较多、困难较大,甚至引发后患。为此,本文根据山东济宁和安徽淮北两市采煤塌陷地的调查情况,剖析了采煤塌陷地土地使用税现行政策的不足,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采煤塌陷地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山东济宁和安徽淮北两市煤炭资源情况

济宁市是山东省最大的煤炭生产基地,全市含煤面积3920平方公里,占境内国土总面积的36.7%。已探明的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为140亿吨,目前保有储量120亿吨,经济可采储量30亿吨。境内有兖州、枣庄、淄博、临沂、肥城5大矿业集团及监狱系统煤矿、市县属煤矿共56对矿井,全市煤炭年产量8000万吨左右。安徽淮北市是华东地区的重要能源城市,国家5大煤炭基地之一,煤炭探明储量为100亿吨,远景储量350亿吨。目前拥有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所属矿井34对,地方所属矿井22对,2010年原煤产量473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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