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3年 第7期 论坛

消费税需要“扩围”至服务业领域

作者: 蒋震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在“营改增”加快推进的大背景下,一方面,消费税制度需要与增值税制度相互配合,在增值税课税对象不断“扩围”至服务业之时,与之相适应,实施“扩围”;另一方面,在当前消费升级的过程中,服务消费已成为重要的消费形式,把那些高排放量、高耗能的服务形式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既有利于强化消费税制度的调控功能,也有助于控制过度的服务消费。

关键词:消费税“扩围”服务业领域,


在“营改增”加快推进的大背景下,一方面,消费税制度需要与增值税制度相互配合,在增值税课税对象不断“扩围”至服务业之时,与之相适应,实施“扩围”;另一方面,在当前消费升级的过程中,服务消费已成为重要的消费形式,把那些高排放量、高耗能的服务形式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既有利于强化消费税制度的调控功能,也有助于控制过度的服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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