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1期
文化长廊
1928年北京市奢侈税的开征与演变
上一篇奢侈税流行于西方国家,主要面向富人及奢侈品征收。1810年,普鲁士王国首创此税。近代中国效法西制,引入奢侈税。1927年,“宁汉合流”之后,国内“打倒列强除军阀”的呼声甚高,控制北京政府的直奉军阀成为众矢之的,京、津、冀地区的西面、南面被阎锡山、冯玉祥、蒋介石的军队包围,且局部地区屡有冲突。面对威胁,北京政府扩充军员,增加装备,军费支出骤然增加,苛捐杂税也相应开征。1927年10月8日,北洋政府大元帅张作霖令财政总长阎泽溥筹办全国奢侈特品用户捐。其后,北洋政府内政部、农工部、财政部对奢侈税的品类、税率、征收手续进行多次修改,但商会仍感税负过重,极力反对。1928年2月,张作霖令三部总长会拟奢侈品捐务办法及施行日期,随后,内阁会议通过决议,定于3月1日正式开征奢侈税。该税则规定,奢侈税税率为5%,品类为金银、精制织物、古玩珍宝、精细皮货、上品羽毛骨革、贵重器具用品、钟表玩具、化妆物品、贵重木器、贵重饮食品及滋补药品等十类,另加煤油汽油机油、纸张颜料两类特品。在征收手续方面,一律由各商号于货物售出时在发票上粘贴印花,分期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