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3期 特别策划

纳税人不可不知的所得税新政

作者: 文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上一篇 下一篇

201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执行,本文选取其中对纳税人影响较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政策予以梳理、解读。

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一、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均属于在企业任职或受雇人员,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具有工资薪金性质,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上述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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