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3期 特别策划

政策辅导 让汇算清缴不再难

作者: 文 佟海艳 王倩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所得税专家去年在我公司会诊时提出,不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列支,应补缴所得税,对此我一直不太明白,希望今天能够得到解答。”2013年春节前夕,辽宁省灯塔市国税局会议室里一派火热场面,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一期纳税人培训班正在举行。台上,老师讲解的话音才落,台下,纳税人已争先恐后地举手提问。辽宁富山水泥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拔得头筹”,提出了自己的问题。经过授课老师的耐心解答以及与同行的沟通交流,该主管表示:“这一次,总算真正对国税函[2009]77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应提供发票或完税凭证及借款协议的要求有了正确的理解,全面了解了税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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