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3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及被派遣员工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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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期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费用350万元(劳务公司已开具发票),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280万元,社保费用45万元,福利费用15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此外,我公司直接支付被派遣员工加班费用20万元,福利费用10万元。请问我公司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某公司财务人员

a某公司财务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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