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4期 政策解读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作者: 文 陈玉琢 朱朝平 何笑舟 上一篇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以下简称《规定》)对试点地区纳税人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本文分别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两个专门事项进行解读。

一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涉及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和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下同)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规定可概括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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