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4期 热媒冷眼

二手房交易征税20%已存在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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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发布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月4日(周一),沪深两市的招商地产、保利地产、万科a、金地集团四家房地产上市企业龙头股票相继跌停;而各大城市的存量房交易中心,恐慌气氛弥漫于人潮拥挤的夹缝中,有的交易中心甚至通宵运营以满足不断涌入的过户人群;四处泛起的流言、预测,各路人马的分析批判……整个市场被突如其来的“征税20%”搅成了一锅粥。

“征税20%”,真的是横空出世吗?

其实早在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就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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