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7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计提的赔款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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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今年以来发生的多起财产保险事故中,有一部分投保人已向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因案件尚未结案,公司还没有支付上述款项,还有一部分尚未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请问,我公司可否对这部分预计支出计提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

某保险公司

a某保险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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