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8期 法治视界

辨清区别 规避风险

作者: 文 冯炎钧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

2011年11月,g县某服装大市场管理公司和市场内个体户代表一起,与主管的县国税局就税款征收方式进行协商,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市场内的个体户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税款交给管理公司,公司于次月15日前统一向国税局申报纳税。2012年4月,市场内部分个体户未在约定时间将税款交到管理公司,公司亦迟迟未向国税局申报纳税,就这样一直拖到了5月底。随后,g县国税局以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税款为由,对管理公司进行处罚。管理公司不服,向县国税局的上级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审查后认为,管理公司不是所管市场内个体户应纳税款的法定扣缴义务人,责令县国税局撤销处罚决定,并立即纠正对服装大市场内个体户的税款征收方式。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