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9期 时政纵览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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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通知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2.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3.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4.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5.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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