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7年 第6期 财税法治

税款追征对象的理论探讨与现实选择(*)

作者: 杜 爽 孙 静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键词:内容提要:基于税收债权理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税款请求权利与给付义务的关系即是税收之债。在纳税人


税款追征对象决定着税款追征的基本范围,界定了税款追征的基本界限。在税款追征过程中,税款追征对象的范围是什么、应当如何判定、如何征缴等问题的明确是划分征纳双方义务与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关键。本文基于税收债权理论,在明确税款追征对象内涵、外延的基础上,分析现行税收征管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一、税款追征对象研究综述从各国税收征管法遵循的原则(1)来看,对纳税人不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追征及处罚等相关问题的规定,有些国家(地区)遵循法律范畴规则,有些国家(地区)遵循职能性规则。遵循法律范畴规则的国家(地区),如美国、日本,法律中一般不设单独章节规定税款追征办法,而是同其他违反税法的情形一并放入罚则当中。在纳税人未能及时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或未能正确纳税申报等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依法加收罚款、滞纳金、附加税等。遵循职能性规则的国家(地区),如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法律中会对税款追征问题进行单独规定。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税款追征的几种情形;2015年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税款追征作出了单独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责任、加收利息计算、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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