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7年 第7期 税制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的改革探讨

作者: 朱为群 戴 悦 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税收法定、量能负担原则,探讨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奖金所得、福利费所得、保险赔款所得和其他某些免税所得项目的合理性问题。本文认为,免税项目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体现税法的公平性、确定性、透明性和高效性;个人取得的公益性奖金所得的免税范围需要规范与限制,而促进教育与职业发展的奖金可加大免税力度;对福利费所得的免税形式应多样化,但要严格限制现金福利所得的免税,并对免税的非现金福利所得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保险赔款所得的免税应全面考虑赔款项目、数额和实际用途;应逐步取消个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特殊补贴津贴所得和离退休所得的免税待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税收法定,量能负担


本文根据税收法定、量能负担原则,探讨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奖金所得、福利费所得、保险赔款所得和其他某些免税所得项目的合理性问题。本文认为,免税项目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体现税法的公平性、确定性、透明性和高效性;个人取得的公益性奖金所得的免税范围需要规范与限制,而促进教育与职业发展的奖金可加大免税力度;对福利费所得的免税形式应多样化,但要严格限制现金福利所得的免税,并对免税的非现金福利所得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保险赔款所得的免税应全面考虑赔款项目、数额和实际用途;应逐步取消个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特殊补贴津贴所得和离退休所得的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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