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7年 第8期 财税法治

论纳税前置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影响(*)

作者: 翟继光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税收征管法》并无意延长该期限,但其确立了纳税前置制度。由此导致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增加为两个。《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其确定为完成纳税前置之日,虽符合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原则,但实际上延长了复议申请期限。实际执法中,税务机关一般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缴纳税款,否则即丧失复议权,这是明显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做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对此作出否定判决。为此,本文建议,税收执法中,或者将责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延长为60 日,或者允许纳税人在60 日内缴纳税款并申请复议,超过15 日的部分可以加收滞纳金但不能剥夺纳税人的复议权。

关键词:纳税前置,税务行政复议,复议申请期限,纳税人权利


《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税收征管法》并无意延长该期限,但其确立了纳税前置制度。由此导致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增加为两个。《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其确定为完成纳税前置之日,虽符合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原则,但实际上延长了复议申请期限。实际执法中,税务机关一般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缴纳税款,否则即丧失复议权,这是明显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做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对此作出否定判决。为此,本文建议,税收执法中,或者将责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延长为60 日,或者允许纳税人在60 日内缴纳税款并申请复议,超过15 日的部分可以加收滞纳金但不能剥夺纳税人的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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