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7年 第11期 税制改革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增值税抵扣问题探析

作者: 王自荣 赵 亮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研二部,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本文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业务,分析了在适用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时产生的歧义及其原因,认为不论按会计制度如何核算,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中,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之外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均应执行分两年抵扣的政策。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本文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业务,分析了在适用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时产生的歧义及其原因,认为不论按会计制度如何核算,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中,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之外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均应执行分两年抵扣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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