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7年 第11期 案例分析

从“儿童投资主基金”案看我国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

作者: 王开智 李国庆 单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益路桥公司”)系中港合资企业,成立之初股东为香港国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汇公司”)和浙江国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后境内企业股东变更为广东新川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香港国汇公司注册地位于香港,系香港居民企业,持有国益路桥公司95%的股权。香港国汇公司是chinese futur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cf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fc公司注册地位于开曼群岛。本案当事人儿童投资主基金(the children’s investment master fund,以下简称“儿童投资主基金”)注册于开曼群岛,持有cfc 公司26.32% 的股权。注册于开曼群岛的wide faith group limited(以下称“wg公司”)持有cfc公司73.68%的股权。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注册地位于香港,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moscandevelop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moscan 公司”)是新世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位于开曼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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