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1期 局长论坛

营改增应在实现增值税充分抵扣上下功夫

作者: 王建平 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款抵扣机制是增值税制度的灵魂,其有效运行是增值税制度成功实施的关键。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在增值税税率、抵扣范围和过渡期制度安排已确定的试点政策框架下,要实现中央提出的“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和增值税改革的政策目标,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充分抵扣。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初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在税负分析中发现,在绝大多数试点企业税负下降的同时,银行业的增值税负担略有上升。经过深入分析发现,税收负担之所以略有上升,除了个别税收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落实改革政策上,税款抵扣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银行业试点纳税人的各个经营网点外购的水费、电费很大一部分没有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如长沙银行每月水电费支出在300 万元左右,试点初期每月仅有1 万元左右的进项税额。二是各经营网点房屋租赁费支出很大一部分没有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建设银行湖南分行2016 年5 ~6 月共发生不动产租赁费用1 982 万元,但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12 万元。三是不少本应是取得17% 或13% 税率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却仅仅取得3%的抵扣凭证。据对重点银行试点纳税人的调查,若取得全部按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平均增值税税负可以下降0.3 个百分点左右。通过进一步分析产生上述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银行业试点纳税人对理解和适应增值税制度尤其是其核心抵扣机制从思想认识、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到实际操作层面,都还与应达到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全面、有效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实施充分抵扣方面主观努力不够;第二,试点纳税人的外部税收管理环境还不够优化,向银行业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或劳务的一些上游企业或个人不能全面开具、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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