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1期 案例分析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的启示

作者: 陈萍生 陈光红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回眸

某公司于2015 年1 月进行股份制改制,股本4 000 万元。该公司于2015 年2 月引入a投资公司,a公司以1.5 亿元溢价进入,占20%的股权,公司股本增加到5 000 万元,其中a公司股本为1 000 万元。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规定,溢价部分1.4 亿元计入资本公积。经批准,股份公司于2015 年3 月将该股份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1.3 亿元转增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由5 000 万元增资为1.8 亿元。该股份公司股东中,有5 名自然人股东。

对于上述转增股本行为,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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