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3期 工作探索

股权激励税收新政 让“双创”如虎添翼

作者: 张力 上一篇 下一篇

2016 年9 月2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 号)。该文件的出台基本解决了以往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中存在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点过早、对企业后续经营风险考虑不足等问题,对正处于创业阶段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可谓“及时雨”。

在财税〔2016 〕101 号文件出台前,我国对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方式,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是:员工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 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票(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 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股权激励行为越来越普遍,这种征收方式也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方面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过早。在股票行权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既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费用,还要负担相应的税款,而激励对象此时并没有取得现金收入,于是便出现了“有股没钱,借钱缴税”的现象。另一方面,缺少对企业未来经营风险的考虑。企业经营有风险,激励对象在行权时便要缴纳数目不菲的税款,如果企业后续经营出现问题,股权激励就变成了有风险的投资,这与股权激励的初衷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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