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4期 工作探索

税收助力“走出去”企业行稳致远

作者: 李静楠 王利泉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税收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为创建有利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环境,我国税务部门长期以来不断对涉外投资税收政策和服务进行优化。然而,受各国税收政策影响,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依然面临着重复征税、难以享受税收协定、东道国反避税调查等问题。为此,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助力“走出去”企业行稳致远。

一是完善亏损弥补与结转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同时,我国对于当年境外税额超过其抵免限额的,要求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在5 年内结转抵免。在大部分国家,当企业的境外营业机构出现亏损时,可将该项亏损向前结转用以冲抵以后几年的所得额。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建议允许企业境外营业机构在一个年度内出现的正常经营亏损抵减一定年限内的利润,以弥补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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