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6期 纳税小提示陈佳军 殷慧 沈佳音

纳税小提示

作者: 陈佳军 殷慧 沈佳音 单位: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连续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为“一次”

风险点一点

随着人们收入结构日趋多元化,除正常的工资薪金外,还可能有劳务报酬所得等其他收入来源。而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较为复杂,如果是连续性提供劳务,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应以一个月为“一次”。

案例说一说

马老师在某中学任英语教师,退休后,她被某教育培训公司看中,聘为临时英语教师,每周六教初中英语课程。双方约定 :马老师每月教学4 次,每次报酬800 元,每月底结算。月底拿钱的时候,马老师发现不到3200 元,问其原因,对方表示差额为扣缴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马老师不解 :不是每次收入额不到800 元,不用缴纳嘛。于是她拨通12366 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税务干部进行了详细解说 :马老师理解的“每次800 元”的“次”与税法所定义的“次”内含不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同一县(含县级市、区)范围内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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