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7期 工作探索

完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助推公益事业发展

作者: 王占雄 范渊 上一篇 下一篇

慈善捐赠在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特殊价值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和肯定,各国政府也都通过多种公共政策来激励慈善捐赠。税收政策作为能广泛引导和激励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在慈善捐赠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学习、借鉴,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探寻近年来国外在慈善捐赠税收激励上的政策取向,对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激励政策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他山之石

在所得税方面,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制都允许将向从事公益、教育、文化、宗教服务的公共或私人组织捐赠的款项作为纳税扣除项目或税收抵免项目。美国政府从1913 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4 年后美国国会就通过法案,规定捐款或实物捐赠可以用来抵税,借此来鼓励民众的捐赠行为。1935 年,美国政府允许公司用捐款抵税,个人所得税可抵扣比例高达50%,企业所得税也达15%。德国将公益性捐赠作为“特殊的”个人费用实行税前扣除,同时规定捐赠对象必须是政府机构或政府批准的组织。印度税法规定,任何个人和团体向免税组织捐赠,都可获得其捐赠额50%的税收减免权。在日本的所得税制中,个人向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取得公益法人和特定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且其捐款额超过1 万日元即可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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