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7期 “深化税收改革 推进税收现代化”征文

司法执行环节中涉税问题的思考

作者: 李宁国 董战山 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随着涉税经济案件的日渐增多,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房地产的案件逐年增长,这类案件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其中蕴藏的税源不可小觑。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司法执行环节涉税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问题难以依法解决,不仅造成执行难,而且损害买受人利益,使其在后续办证环节无法顺利过户办证。本文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围绕司法执行环节需要明确的若干涉税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司法执行环节该不该缴税

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强制拍卖是公法处分,属于国家司法行为的范畴,拍卖标的物不应被征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强制拍卖与商业拍卖无异,仍属交易行为,应当纳入征税范围。针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05 年9 月12 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 号)予以明确:强制执行活动属于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但作为拍卖、变卖财产行为的纳税人,不论是自主的拍卖、变卖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全部收入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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