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8年 第1期 税收法治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真实交易(*)

作者: 廖仕梅 屈震 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交易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真实交易应当由民法作出判断,不应该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作为判断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的标准。没有真实交易与之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真实交易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能仅看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有骗逃增值税目的、是否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交易,三流一致


交易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真实交易应当由民法作出判断,不应该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作为判断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的标准。没有真实交易与之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真实交易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能仅看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有骗逃增值税目的、是否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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