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8年 第3期 政策解读

2017年度汇算清缴不可不知的企业所得税新政

作者: 王海勇 李宜航 张林 上一篇 下一篇

2017 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围绕“三去一降一补”、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等工作任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企业减负前行、加大创新投入提供了税收动力。

一、税前扣除政策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政策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落实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对政策执行细节进行了明确:一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适用该政策。二是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合计总额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三是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8〕15 号文件从2017 年1月1日起执行,但2016 年9月1日至2016 年12 月31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 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也准许结转以后三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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