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8年 第9期 税收法治

浅议“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

作者: 汪成红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a县税务稽查局收到开票方所属的b 市税务稽查局关于发票协查的通知及随附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该通知单列明了d药业公司向c医药公司开具的2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金额共计1 200 000 元,税额共计204 000 元,价税合计1 404 000 元。a 县税务稽查局对c医药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c 医药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药品、健字号滋补品、保健品的销售,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眼镜、初级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批发零售,仓储服务,医药咨询服务,进出口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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