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8年 第9期 工作探索

关于逃税案件移送问题的探讨

作者: 刘荣 牛军栋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务机构改革对于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改革的深入,某些在逃税案件移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迎刃而解,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税务部门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一、迎刃而解的问题

1.逃税行为定罪量刑标准缺乏操作性的问题迎刃而解。逃税罪是我国《刑法》中唯一采用“数额加比例”双重标准进行定罪量刑的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税行为必须达到逃税金额5 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 以上的定罪量刑标准才构成犯罪。目前,刑事司法中对逃税数额与比例的计算方法沿用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 号)(注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已于2009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改为“逃税罪”)的规定,以纳税人应纳的所有税种为基础。在税务机构改革前,由于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税务机关对多税种纳税主体逃税数额和逃税比例的计算往往只是基于某一种税,很难按规定查清行为人所有税种的逃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故逃税行为定罪量刑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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