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8年 第12期 文化长廊

巴蜀烽烟

——民国时期的四川“烟税”

作者: 张国先 上一篇 下一篇

民国六年(1917 年)后,四川军阀分防割据,拥兵称雄,各自为政,互争地盘,连年混战,日益剧增的军费耗损就地筹措,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任意摊派,层层盘剥,横征暴敛,大肆搜刮民财,穷苦民众不堪重负,被逼得走投无路……据统计,仅在刘湘、刘文辉争霸四川的20 余年中,就发动大小战争470余次。为筹措巨额军饷,各路军阀一边强迫农民大种鸦片,一边打着“寓禁于征”的幌子,以巧取豪夺征收沉重的“烟税”。

当时四川“烟税”种类繁多,主要有10 余种。一是烟苗税。又称烟窝捐,是按农民种烟的窝(苗)数计算纳税。二是印花税。购买鸦片必须在票据上粘贴政府所印发的特别“印花”,课以重税。三是起运税。就是贩运鸦片在起运的地方所应缴纳的税。四是落地税。就是把鸦片运到出售的地方时所应缴纳的税。五是过境税。就是贩运鸦片经过不同的防区所应缴纳的税。六是出售税。就是开设店铺出售鸦片所缴纳的税。七是内销税。就是在本防区内贩运鸦片所缴纳的税。八是外销税。就是把鸦片贩运出川时,在四川出口点所缴纳的税。九是红灯捐。就是对开设烟馆的商贩和在家中吸烟的瘾民以烟灯数按月征收的一种税。十是懒税。就是对少种或不种鸦片的农民(妄说其懒惰)加以处罚所征收的税。十一是附加税。借故军饷告急,巧立名目,随意加派,种类繁多,如国防捐、码头捐、治安捐、打门捐……五花八门,不胜枚举,任由军阀自定。据统计:军阀刘湘驻防重庆下川东20 余县的1928 ~1934 年间,仅“烟税”收入就达5 209 万元,年均74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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