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9年 第3期 文化长廊

英国税收法制史略

作者: 韩伟 上一篇 下一篇

英国尤其是英格兰早期曾受到罗马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和斯堪的纳维亚人的统治,当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宗主国或主体民族的习惯法或法律,其中就有关于纳税义务的零星规定,如盎格鲁—撒克逊人时期的法律就规定了贤人会议的税收决定权。到了中世纪,当时的城市法规定对自治城市开征贸易税,这是皇室财政的主要来源 ;土地税则是全国性的税收。1066 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开始建立一个统一的封建集权国家。由此开始,英国的封建法律体系开始确立,并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英美法传统。威廉的首要举措就是加强财政立法,建立中央财税机关。他宣布自己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没收贵族的土地,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土地分封给自己的亲属和随从。当然,这种分封是有条件的,受封者不仅要服兵役,还要缴纳赋税,尤其是采邑继承税。为了准确、便捷地计征税收,了解臣属的财产状况,1086 年开始在全国进行广泛的土地调查,并编成土地调查清册。土地调查使每个封建主的财产分布及其收入状况一览无余,无法逃避任何赋税,人们面对调查就如同面临末日审判一样。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末日审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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