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9年 第4期 税收法治

改革税务司法 建立税务准司法制度(*)

—以税额确认的救济为中心

作者: 虞青松 章剑青 张羽 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华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在征纳关系公法化的背景下,《税收征管法》修订拟嵌入的税额确认被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但因税额确认的专业性极易在行政诉讼中被视为裁量权而不予审查,导致其缺乏中立第三方的救济。为此,本文借鉴国外经验,认为建立兼容于司法系统并独立于税务机关的税务准司法制度成为必要,且把税额确认定性为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事实行为更利于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税额确认,事实行为,税务准司法制度


在征纳关系公法化的背景下,《税收征管法》修订拟嵌入的税额确认被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但因税额确认的专业性极易在行政诉讼中被视为裁量权而不予审查,导致其缺乏中立第三方的救济。为此,本文借鉴国外经验,认为建立兼容于司法系统并独立于税务机关的税务准司法制度成为必要,且把税额确认定性为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事实行为更利于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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